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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9部门发布!对外设计咨询新政策将带来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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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服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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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的推进,国内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其中设计咨询作为建筑产业链中的核心业务,对于推进我国建筑业在国际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鼓励设计咨询“走出去”。2021年1月,商务部等19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对外设计咨询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合函[2021]1号)(下称“《通知》”),提出要增强对外设计咨询核心竞争力,发挥对外设计咨询在对外承包工程价值链上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转变增长动力,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首先介绍了我国对外设计咨询发展的现状,总体上还存在业务规模不大、核心竞争力不强、国际化水平不够高、顶尖品牌较少及政策促进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在此背景下,《通知》明确了对外设计咨询的定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并从加强政策引导和机制保障、加强财税金融保险支持、加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对外设计咨询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主要亮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对外设计咨询”的定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组织模式相呼应

《通知》开篇即就“对外设计咨询”进行了定义,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境外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开展相关规划、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项目管理和运营维护等活动,是对外承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我国设计咨询行业由于制度和市场原因,存在咨询服务碎片化、咨询单位业务单一化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新型工程组织建设模式,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因此,目前国内具有提供一体化、集成化咨询服务能力的设计咨询企业也在逐年增加。

结合目前对外承包工程中设计单位参与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国外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国内设计单位具备提供规划、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项目管理和运营维护服务的综合能力,可以参考国内“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由其集约式地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设计咨询在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支撑作用,从而提升参与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加强中外工程领域标准联通,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

技术标准引导着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去”,是指导设计咨询企业实现业务运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多年以来,我国技术标准与欧美标准差异较大,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更多地采用欧美标准,标准规范不一致极大地阻碍了设计咨询企业的国际化步伐,更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技术和业务竞争力。

对此,《通知》多处强调“标准”,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工程领域中外技术标准对比研究,以中国标准为基础,吸收借鉴国外标准的有益经验,统一制定并发布相关中国标准外文版,积极在对外投资、技术出口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支持工程建设相关的装备制造企业在重点国别开展产品市场准入认证,为技术、标准和设计咨询“走出去”提供支撑。同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鼓励支持设计咨询行业国际化经营,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

笔者认为,在制度规范上,通过促进中外工程领域标准联通,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和国际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外政府对于顶层制度的设计,从而使得东道国从制度规范、技术标准上向我国设计咨询企业靠拢。

三、加强财税金融保险支持,提出引入职业责任保险

《通知》将财税金融保险政策支持放在重要位置,对设计咨询企业来讲是重大利好消息。长期以来,我国设计咨询企业面临着双重征税、国家外汇管制政策、资金及经营压力较大等难题。为此,《通知》明确支持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境外经营成本;积极对外商签双边税收协定并推动生效,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业务范围内按照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研究成立对外设计咨询发展基金,减轻企业项目前期开发资金压力。

在提供设计咨询服务过程中,即使设计人员或咨询工程师勤勉、尽责、采用合理的技能,仍可能发生缺失、错误和遗漏等情况,给业主造成损失从而承担民事责任,国际上通常以职业责任保险以保障设计咨询活动的顺利进行。欧美国家均实施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与之相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职业责任保险的支持,设计咨询企业专业人员在“走出去”的道路上竞争力较弱。为此,《通知》特别强调,鼓励各类金融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原则开发适应对外设计咨询企业和项目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探索引入职业责任保险,完善信贷支持政策。

四、鼓励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承包商强强联合,共享资源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效率,《通知》要求引导对外设计咨询企业加快转变生产经营理念和组织实施方式,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境外不同类型的设计咨询项目;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对外设计咨询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延展业务链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设计咨询企业联合国内投资、建设施工、装备制造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共享市场网络和资源,建立合理成本分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强深度融合,形成对外承包工程上下游产业合力等。

笔者认为,《通知》强调了设计咨询先导战略在国内企业提前介入对外承包项目、延伸产业链条等方面的作用,将有利于建立与我国对外承包相匹配的设计规划咨询能力。

五、要求设计咨询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能力,鼓励建立项目风险评估机制

《通知》共有十三处提及“风险”,督促对外设计咨询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能力,鼓励建立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准确调查评估项目所在国风险,为项目单位决策研判提供支撑。同时,要求政府方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加强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协调配合,完善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预警提示,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结语

《通知》的颁布对于我国设计咨询企业开展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未来的机遇将与风险并行。本文通过对《通知》的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与行业内人士共同探讨对于相关政策文件的理解和其影响。同时,笔者后续将会结合团队为参与对外设计咨询服务的国内设计咨询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梳理对外设计咨询服务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建议,为设计单位“走出去”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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